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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公司诉讼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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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股权强制执行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股权基于股东地位而形成,兼具身份权和财产权的属性。当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对其持有的股权采取冻结与处置措施时,往往涉及股东、债权人、目标公司、利害关系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保全与执行都相对较为复杂。为便于大家充分了解法院处置股权的方法,现对实践中关于股权线索发现、影响股权处置的因素、股权价值确定等常见问题予以解答。

一、如何发现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资料或者信息之一载明的股权属于被执行人的股权:

❖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

❖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上述途径中,第三种方式最为便捷,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络平台,输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发现其持有的股权线索。若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可以通过筛选行业、关联案件与关联股东等条件缩小查询范围。若被执行人是法人,可以查询该公司对外投资、企业关系、周边风险等信息。

二、如何冻结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同时,法院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送达裁定书,并将股权冻结情况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

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冻结而言,由于登记机关并不登记非发起人股东的信息,公示的必要性与效力过往曾存在争议。然而由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良好公示性能和广泛社会认可度,对于目标公司、可能购买股权的不特定第三人等主体均起到了广而告之的作用,各个法院的冻结顺位在系统中也一目了然。因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股权冻结的生效时点,即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

三、冻结股权的期限是多久,是否存在过期情形?

在正式冻结的情形下,冻结股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冻结。续冻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续冻次数没有限制。办理了续行冻结的,冻结效力延续,优先于轮候冻结。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冻结到期后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需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在轮候冻结的情形下,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限。除轮候冻结列明起止期限的,冻结期限至列明的结束时间为止外,轮候冻结期间不需要办理续行冻结手续。

四、股权被冻结后,目标公司能否增资、减资?

无论股东所持股权比例高低,在其股权被冻结后,目标公司出于经营需要,可能确有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需求,但目标公司不得任意实施上述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目标公司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被冻结股权所占比例、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法院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若目标公司未报告即实施上述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若目标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通过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在执行股权时,能否直接执行目标公司的财产?

在执行股权时,不能直接执行目标公司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这一规定与《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独立财产权,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条文相契合,严格区分了股东股权和公司财产。

六、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是否会影响股权处置?

即使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也不影响法院依法处置其持有的股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以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或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执行人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为由请求不得强制拍卖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此类情形下,法院会在拍卖公告中载明被执行人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信息。股权处置后,相关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七、申请执行人是否需要垫付股权评估费?

法院要做好对股权处置的审查,对股权本身明显不具有市场价值或仅能清偿小额债权的,应事先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不予启动无益拍卖。

对于经审查认定可予处置的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评估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在司法处置程序启动前,法院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规定与股权拍卖的成交风险。申请执行人拒绝垫付委托评估费用的,涉案股权视为无处置价值。

八、如何确定被冻结股权的起拍价?

股权因其特殊性,价值取决于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等,需要专业人员通过分析目标公司各种材料综合得出,一般不宜采用询价方式,原则上以“委托评估为首选、当事人议价为补充”。

确定参考价需要相关材料的,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调取,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关材料的其他主体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或者评估价值为负值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处置。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高于委托评估费、拍卖辅助费、执行费等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但是股权所在公司经营严重异常,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除外。

九、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院会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向目标公司发函,告知其股权将被强制拍卖的具体情况,要求目标公司通知全体股东及时向法院书面表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并至拍卖辅助机构进行登记。

目标公司应及时通过召开股东会等方式向全体股东传达法院的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或送达证据固定。

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参与竞拍的其他股东应在参加拍卖前实名交纳保证金,经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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