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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公司诉讼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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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有钱有权人保外就医应依法从严掌握

【 刑事动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夏XX13日表示,“有钱人、有权人这类犯罪罪犯的保外就医,需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依法从严掌握。要求一个更严格的条件,就是暂时还没有生命危险。”

  2月13日下午,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14年以来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有关情况。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称:在减刑、假释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现象,就是有钱人提前出狱、有权人以权赎身,这些暗箱操作使得真减刑、假服刑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很多不满。那么,应该从哪几个方面或者采取哪些手段杜绝这些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的现象?

  对此,夏XX表示,减刑、假释的裁定是由人民法院做出的,但暂予监外执行要分不同情况来说。判决生效之后交付执行之前如果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由人民法院来做出决定,但是在交付执行之后如果出现了需要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则是由监狱机关或者看守所报请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来批准。

  “简单来说,就是减刑、假释人民法院能根据监狱机关、执行机关提请做出裁定。但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决定的只是一少部分,绝大部分是由刑罚执行机关做出的。法院做出的比例大概占到1/3到1/4之间。”鉴于此,夏XX指出,目前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可能在刑罚执行的各个环节同时存在,而不仅仅是法院。

  夏XX介绍,对于人民法院工作环节中的问题,最高法始终高度重视,也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来防止这方面问题的发生。

  在夏XX看来,其中最有力的举措,一方面是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关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该说,过去的法律规范是比较原则、比较宏观的,刑法上只规定了减刑三个条文、假释五、六个条文,暂予监外执行也是很少几个条文,非常原则,这为实际操作中存在问题留下了漏洞。所以我们首要的任务是把程序规范起来。”

  事实上,去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夏XX说,该规定就把中央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要求和最高法院提出“五个一律”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范下来,这里面包括了公开审理的组织、审理的程序、审理的期限、审理的具体标准、审理的方式,各个方面规定得非常明确、具体,为这项工作的规范提供了制度保障。

  夏XX认为,另一方面的有力举措,就是强化阳光司法机制。

  “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过去社会上认为透明度不高。怎么来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公开公正地刑罚执行呢?”夏XX说,最高法院提出的 “五个一律”就是保证:案件立案之后,提请减刑、假释、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就要上网向社会公示;在开庭之前,要向社会公告;开庭审理要依法公开,而且还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方面的代表来参加旁听;裁判做出之后,文书一律要求上网,而且是上互联网,过去是内网,现在要求上互联网,凡是已经开通了互联网的法院,办理的“减假暂”案件基本上都上网了,等等。

  “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实现了‘减假暂’工作的阳光司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能够有效地防止不法现象的出现。”夏XX说。

  在谈及保外就医问题时,夏XX亦指出,“对需要从严掌握的职务犯罪、黑社会犯罪、金融犯罪,也就是我们说的有钱人、有权人这类犯罪罪犯的保外就医,需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依法从严掌握。要求一个更严格的条件,就是暂时还没有生命危险。”

  夏XX说,这种从严掌握具有司法刑事政策性质,现在已经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把这种政策法律化。这就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要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从严掌握、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坚决防止在刑罚执行环节出现司法腐败现象,防止那些部分罪犯特别是所谓的有钱人、有权人通过他们的不正当渠道来获得较多的减刑机会。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XX在当日的发布会上也表示,2014年,各级法院从严控制“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杜绝“有权人”、“有钱人”在减刑、假释中享受特殊待遇,确保刑罚执行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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